去年4月16日,赵小姐、黄先生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礼于6月7日举行,届时由婚庆公司提供会场布置、策划设计、摄影灯光等“一条龙”服务,但合同条款上单项事宜的收费栏均未填写金额。此后,婚庆公司将婚礼的主题方案以电邮形式发给对方,此时赵、黄仍未支付服务费。
举办婚礼前一天,赵小姐突然致电婚庆公司,表示要取消双方签署的婚庆服务合同。不过,两人的婚礼如期举行。婚礼当天,婚庆公司派员前往现场察看,发现婚礼主题与婚庆公司的设计方案相同。婚庆公司因此诉称,新人婚礼上的婚庆设计、构思等与自己的方案如出一辙,请求判令赵小姐和黄先生支付违约金1.56万元。
法庭上这对小夫妻辩称,因合同条款的单价均未填写,故双方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未成立。婚庆公司发给赵小姐的设计方案,在网上均能找到,并非公司原创。另外,婚庆公司曾在网上发广告承诺“免收设计费”,故不付服务费理由正当。
法院认为,虽然婚庆公司与新人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条款中单项服务价未确定,但双方对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合同总价作了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婚庆公司曾在网上发广告称部分服务免费,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鉴于婚庆公司在这一纠纷中不存在实际损失,法院遂酌情调低了赵小姐、黄先生给付的违约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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