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更换 热水器赔偿义务不能变

购买热水器出故障,商家却以代理商更换为由拒绝维修,乌鲁木齐工商部门表示,代理商变更但赔偿义务不能变。 消费者阿女士,在华凌贸易城三楼D-148号的诺克司热水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650元的诺克司电热水器,使用一年后,出现了不加热、不出热水的问题。于是,阿女士找到经销商,要求给予维修,但经销商却以该热水器不属他们销售,诺克司销售代理商已变更为由,不予进行售后维修。阿女士遂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6月23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副主任白莉及工作人员吐尔逊在了解事情经过后,与西大桥工商所维权室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华凌贸易城三楼的诺克司热水器专卖店对该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 工商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阿女士所述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商家应给消费者负责热水器的维修及更换。 经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给阿女士更换一台新的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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