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某到淄川区消协投诉。诉其2008年10月10日由于微波炉门开关坏,到某家电维修部进行修理,该维修部不但没修好,反而不再给予修理,答复消费者到了该单位家电搞促销活动时,让消费者再加钱换一台新微波炉,可是直到2009年春节过后,该单位对消费者修坏的微波炉仍未得到明确答复。为此消费者投诉到淄川区消协,请求帮助。区消协接诉后,立即转办到所辖松龄分会,分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并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消法》第七章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的规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家电维修部以200元购买消费者的微波炉,双方满意。